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税款主动退回免于处罚。2004年8月11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王建通因主动将挪用的2万元公款退回,被免予刑事处罚。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的王建通在该乡财政所农税当管员。2004年1月13日,因私人关系将收取的农业税2万元挪用给冯承宾使用,冯承宾将此款进行营利活动。事后,王建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便于2004年3月4日,主动把挪用的2万元公款退回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登封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王建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事后能主动退回所挪用的公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