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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电缆挂本田 不可抗力应免责

  发布时间:2004-08-17 11:17:34


    一辆正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本田轿车,被突然跌落的横跨高速公路的电缆挂住,轿车引擎盖被挂掉。车主一怒之下,将郑州市电业局、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推上被告席。2004年8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电缆跌落的突然性是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属于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应免除责任为由,驳回原告底书信的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18日5时35分,河南省偃师市人底书信的驾驶员驾驶其豫CA5679号本田小客车,行驶至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开洛高速公路296公里+900米南半幅时,郑州市电业局横跨高速公路的电缆跌落,挂在本田车上,把该车引擎盖挂掉,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了底书信保险费18228.8元。同年10月17日,郑州市电业局位于开洛高速公路南边跨东司马村公路的两基杆倒了,砸断了该村的低压线路。次日,郑州市电业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已倒的两基杆被盗,跨高速的450米三向导线和200米架空地线被盗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诉讼中,原告底书信称郑州市电业局的电缆是高压电缆,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给其车辆造成损害,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为24767元,保险公司已赔付18228.8元,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损失6478.2元。

被告郑州市电业局称其跌落在高速公路上的电缆并不带电,否则,造成的损害就不只是将原告车辆的引擎盖挂掉,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在本案中明确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一个被告进行诉讼,不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应在本案中明确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一个被告进行诉讼,其混淆了合同和侵权两个法律关系,属滥用诉权,应予裁定或判决驳回。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基于侵权或违约两种不同的原因与原告车辆受损这一事件同时发生利害关系,成为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当事人,原告可以选择对侵权当事人和合同当事人分别行使诉权或者对两方当事人同时行使诉权。原告选择了将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尊重原告的这种选择。被告郑州市电业局对于因他人非法盗割而引起的电缆突然跌落无任何过错,在该侵权事故中,因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又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本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以对原告作以救济,但鉴于保险公司已赔付原告保险费18228.8元,原告的损失已基本得到补偿,此种情况下,不应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郑州市电业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原告与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高速公路使用合同关系中,原告的车辆在行驶时受损与被告未保持高速公路畅通有关。但是,致使被告全面履行义务受到影响的原因是由于郑州市电业局的电缆突然跌落,这种跌落的突然性是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这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应免除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该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实习生/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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