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赵花巧诉被告张红举离婚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不准原告赵花巧与被告张红举离婚。
原赵花巧与被告张红举于199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3月15日办理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二月初三举行婚礼仪式。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均不错。原、被告均属二婚,原告婚前生育一子未随原、被告生活。被告前妻留有三个孩子二女一子均同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于1993年农历二月初一生育一女取名张琛靖。近几年原告常因生活琐事与被告的子女发生矛盾,以至于吵闹,遂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虽然原告与被告前妻之子女偶有争吵,但是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今后只要在子女教育问题上原、被告协商一致就能维护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