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1日,多次行窃终被捉的被告人胡克选,被巩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4年3月27日至5月4日,被告人胡克选先后五次到巩义市供水公司北山口水厂后院趁中午无人之机,分别盗走该水厂存放的阀门2个;“老牛拖拉机配件门市部”存放的农用汽车后桥2个、红卫牌变速箱1个、钢管梯子2个和铁架子2个;巩义市博大广告公司存放的灯箱架子3个和单板1个。以上被盗物品共价值59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克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能够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