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消费者因所洗涤名牌衣服在洗衣店丢失一案二审终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河南光荣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003年3月2日,郑州市民孙某在光荣实业公司开办的“光荣洗衣店”洗涤“雅戈尔”西服一套,当孙某去取衣服时,得知在洗涤阶段因洗衣店发生盗窃事件,孙某所洗的衣服丢失。光荣洗衣店为孙某另外购买了一套衣服,但因型号有差异,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判令光荣实业公司赔偿衣服损失1716元、查档费60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光荣实业公司所开办的“光荣洗衣店”洗涤衣服,光荣实业公司就应该对顾客的物品妥善保管,不慎丢失,光荣实业公司就应该负全部责任,应向孙某予以赔偿,但孙某要求全额赔偿不合情理,故孙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河南光荣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孙某相同规格“雅戈尔”西服一套或折价赔偿人民币1500元。
一审宣判后,河南光荣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孙某提供的购衣发票并有限证明该发票所指衣物与其在我店丢失的衣物一致,我们已经按照其尺寸为其购买了雅戈尔西服一套,足以实偿其损失,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同一审相一致。认为:光荣实业公司称孙某提供发票不能证明其所丢失的西服就是发票所指的款型,却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其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