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王哲,女,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郑州中院刑二庭助审员。
[案情介绍]
孙刚为了还赌债,已卖尽家中财产。于是孙刚就伙同另外3人深夜潜入一家超市偷东西。当经过超市卖餐具的货架时,孙刚将一把大约20厘米长的水果刀放在了衣服的袖口里。4人作案后准备离开时,在超市门口遇到听见动静跑过来的两个值班人员,要求他们接受检查,孙刚就亮出袖口里的刀具,值班人见此,予以放行。过了几日,孙刚又赌输了钱,他自己就再次到该超市偷东西,被保卫人员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肖月:孙刚第一次到超市的行为是盗窃还是抢劫?
王哲:对孙刚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知,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为时,就应被定性为抢劫罪。
本案中,孙刚最初的犯罪行为是以秘密窃取为目的的盗窃行为,本应定性为盗窃罪,但当值班人员发现他们,要求检查时,孙刚亮出了袖口里的刀具,值班人员迫于无奈,放4人离去。虽然刀具是孙刚在超市偷的,但遇到值班人员盘查,孙刚亮出刀具,给其以心理上的震慑,迫使其放弃职责,不敢制止他们的犯罪行为。孙刚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护住赃物、抗拒抓捕,并表现为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所以,孙刚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对孙刚的犯罪行为应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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