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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法院为申请人讨回被侵占五年的房屋

  发布时间:2004-08-17 09:24:13


    8月13日上午,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集中执行行动指挥部的协调组织下,在公安局、检察院的大力配合下,对郭平申请执行杨海波、苏秀英一案进行了强制执行,将杨、苏二人占据长达五年之久的房屋移交给了申请人郭平。

    郭平诉杨海波、苏秀英侵权纠纷一案,荥阳法院于1999年9月16日作出(1999)荥城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杨海波、苏秀英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出原告郭平的房屋及宅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元。判决后效后,杨海波、苏秀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郭平向荥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1999年至2003年我院执行人员先后共对该案进行大规模执行3次,但由于被执行人方家族势力庞大,曾多次妨碍执行,在2000年的强制执行中,苏秀英的四儿媳魏爱婷因大吵大闹,情节严重被依法拘留15天,2001年我院第三次强制执行时,苏秀英的大儿子杨宝林因妨害民事诉讼被依法带到法院,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

    集中执行行动开展以来,我院决定将此案列入重点执行对象。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抵触情绪强烈,被执行人苏秀英已70多岁,为防止强制执行中出现意外情况,执行局向集中执行行动指挥部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制订出详细的行动方案。指挥部对行动方案十分满意,要求检察院、公安局派员参加,乡村两级干部大力配合,荥阳电视台跟踪报道,全程监督。得到指挥部的大力支持,荥阳法院立即行动,由主管执行工作的蔡建军副院长亲任总指挥。从本院其他部门抽调人员,连同执行干警约50余人参与执行行动,并成立了执行组、警卫组、文书制作组和宣传报道组。执行组,负责对房院内被执行人物品强行搬出;警卫组,负责外围警卫及突发事件处置;文书制作组,负责执行过程中文书及笔录的制作;宣传报道组,负责报道和联系电视台及其他媒体。为了保证执行的公开透明,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监督。

    8月13日上午8点30分,执行行动开始,9时10分,执行干警赶赴执行现场。警卫组迅速在被执行房屋四周20米处设立警戒线,防止群众靠近,干扰正常执行。执行人员开始耐心细致地作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劝其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借口与原房主之间纠纷未得到解决而拒不搬出,在近半个小时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执行组迅速行动,开始强制执行。其间,被执行人的大儿子杨宝林大声吵闹,企图煽动亲属闹事妨碍执行,执行干警果断采取行动,将其押入警车。宣传报道组及时向围观群众说明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妨碍执行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防止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执行,最终将被执行人的物品全部清出,并保证无一损坏。逐一清点造册,文书组将物品清单交付被执行人家属,把房子正式移交给申请人郭平,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实习生/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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