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3岁的幼女佳佳(化名)在幼儿园期间不幸被老师提的开水烫伤,为赔偿事宜,双方诉至法院。8月1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原告诉称:今年3月8日早晨,佳佳被母亲送到郑州市食品公司幼儿园,当小朋友们准备开饭的时候,一个老师手提一壶开水往教室里走时,佳佳突然扑上前去抱住了老师的腿,老师手里提着的滚烫的开水顺着佳佳的脖子浇了下去。佳佳当即被送到医院进行医疗,经诊断:佳佳全身III度烧伤,面积10%,深度为0.85厘米,部分II度烧伤。佳佳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幼儿园被烫伤,幼儿园没有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佳佳的生命健康权,遂依法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幼儿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34136元。
法庭上,被告郑州市食品公司幼儿园辩称:对于佳佳所受到的伤害,他们深表同情,也不会推脱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认为该事故的发生佳佳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当相应减轻幼儿园的责任,同时认为原告提起的赔偿数额过大,因此要求法院依法审理,幼儿园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均要求对佳佳的伤情进行鉴定且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法庭宣布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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