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金水区法院审结违纪考生状告自考委案

  发布时间:2004-08-16 08:54:41


    8月1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自考生赵某不服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处罚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26日上午,赵某在许昌市一中考点第008考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科目《婚姻家庭法》的考试中,违犯考场纪律有夹带行为,监考人员将其准考证号、舞弊行为记入考场情况记录中,有两名监考人和一名主考人签名确认。该场考试结束后,考点对违纪考生名单进行了公布。对此次自考的违纪考生,由各地自考办统一上报自考委,有省自考委统一作出了处罚决定,委托各地市自考办在考生领取成绩时给予告知,赵某因其夹带的违纪事实被省自考委取消各科成绩并停考一年。赵某获知处罚结果后,口头向省自考委进行询问,工作人员告知其处罚原因,赵某以其在考试中没有违纪事实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赵某又对自考委作出处罚的程序提出异议,认为自考委没有书面告知其听证权利。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作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依照法规授权有权对违纪考生给予处罚,自考委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赵某违反考场纪律有舞弊行为,自考委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处罚权,虽然自考委在作出处罚前要求考场对违纪考生的姓名、情节给予公告,也对赵某的询问给予了口头告知,但其没有明确告知被处罚考生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并记录在案,其处罚程序存在严重不足,鉴于赵某违纪事实客观存在,因自学考试的严肃性及对广大考生的公共利益影响,赵某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