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征兵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规定,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的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国家行为是一种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的统治行为。不仅在内容上与国防、外交有关,而且是与特定的主体有关的行为,非特定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的范围。有的地方把征兵行为、入出境管理方面的行为以及与军事设施保护有关的行为,都当成国家行为,是不正确的。因此,当事对人征兵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