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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邻居“通风、采光”权案

  发布时间:2004-08-06 11:14:42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8月6日,两家邻居却因因通风、采光权诉至法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在郑州市顺河路11号院4号楼4单元4至5楼楼梯处安装的隔断门、更换的楼梯窗及楼梯的装修改造部分予以拆除,恢复原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居住在郑州市顺河路11号院4号楼4单元4楼,李某住在5楼,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01年4月,李某在未征得杨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楼4楼至5楼楼梯的部分地方进行了改造,将该4楼至5楼楼梯中间的连接平台处的通风采光玻璃窗改装为铝合金整体两扇推拉型,玻璃改为白色磨砂玻璃,并安装了窗帘,加装了一带锁隔断门,门上也装了磨砂玻璃,并进行了全封闭式吊顶,且隔断门以内至5楼由李某使用至今。

    杨某认为,家属楼的楼梯间、走廊等位置属于公共面积,应为所有住户共同拥有、使用,不能由个别住户独占,李某的行为妨碍了自己的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身心健康损害费500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公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住房的权属分配明确,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一方也未侵占另一方的住房,故本案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被告李某关于本案“为单位内部公房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各方均应当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擅自将楼房公共部分中的采光、通风玻璃改装,并擅自在楼梯公共部分安装隔断门,对楼楼梯通道进行了装修改造,其行为妨碍了杨某所享有的通风、采光等权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杨某关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杨某要求赔偿身心健康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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