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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千多万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04-08-05 18:28:04


    一私营企业纳税人,大量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在无货物交易情况下,为第三方企业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这名纳税人无期徒刑。

    被告人王保军,系巩义市河洛镇胡坡村人,拥有私营(独资)企业巩义市河洛镇兴源炉料厂,并于2001年4月底被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王保军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01年5月份至2003年4月底,从安阳人赵保存(在逃)处大量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单位涉及14个企业,共计114份票据,涉及销售金额1018613l.99元,税额1731642.40元,价税合计11917774.39元,所虚开的进项税额在该企业已申报抵扣。

同时,王保军还为第三方企业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16份,涉及销售金额817070.10元。

案发后,巩义市国家税务局查封了兴源炉料厂面包车及雷蒙磨、空调等部分财产, 部分财物已变现7.2万元补缴税款。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保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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