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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私设“小金库” 出纳挪用30万

  发布时间:2004-08-05 15:26:47


    近几年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在一些单位较为突出,屡禁不止,不仅造成国家和单位收入的流失,导致消费基金非正常增长,加剧通货膨胀,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诱发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可是,仍然有很多单位,为了牟取单位私利,违规设立小金库,给了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2004年8月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出纳利用职务之便,偷挪小金库中30万元借给他人做生意的挪用公款案,被告人王磊被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现年35岁的王磊系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财务科出纳员,大专文化。1994年,王磊到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财务科工作,任出纳。为了牟取单位私利,该院将应列入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是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下属的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癫痫病医院的“函诊费”及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办的中医杂志的版面费不上收入账,而是设立账外账(科技咨询服务账即小金库的现金帐)。由王磊负责管理这些账外账。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被告人王磊的朋友陈某以其开办公司购买设备为由多次向王磊借款,出于义气,王磊利用其保管单位咨询帐(小金库)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咨询帐上的现金30万元借给其朋友陈某。2004年4月1日,检察机关在对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院长刘某涉嫌受贿问题查处时,发现该院存有小金库,遂传唤了被告人王磊,王磊交待了其挪用小金库款项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将借用的公款全部退还。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磊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磊在检察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且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归案后尚能坦白交待,所挪用的公款已被追回,故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小金库"是上世纪90年代全民经商、政企不分的产物,是在"工资公家发、奖金自己筹"的社会环境下出现的。一开始规定部门创收的钱大头交给单位,部门可以提多少作为接待费用;发展到后来,"小金库"管理逐渐失控,部门有了钱不再交单位,全部放"小金库";再后来"小金库"放一点,个人口袋里也放一点;到最后有的连"小金库"也不放了,全部放到个人腰包里去了。说白了,"小金库"就是一些单位或领导,不顾财政纪律,为了某种"特殊利益"而暗地里设下的"钱库"。在上述演变过程中,"小金库"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很多腐败就是打着"小金库"的幌子进行的。不少干部也就是在"小金库"面前栽了大跟斗。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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