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快捷的高速公路却因为多处路段维修,影响了车辆行车速度,给赶时间的郑州市民宋某增添了不小的麻烦。8月4日,宋某以“高速公路不高速”为由,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公路服务合同,要求法院判令其违约,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元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今年33岁的宋某在起诉状中称,7月30日,他和中牟县某政法机关联系,准备去该处搞调研活动。为了节省路途时间,他决定走开洛高速公路。上午11时许,他驾车从荥阳站入口处进入,交费30元领取通行卡后前往中牟县城。按照原先的估计,以正常时速行驶半个小时左右就能够达到目的地。然而让宋某始料不及的是,从荥阳至中牟不足60公里的高速路上,却有6处路段在维修,其中4处路段是在大修,长约10公里,使其车速基本保持在每小时20至40公里上,根本无法正常行驶。宋某花费了一个多小时,才驶下高速公路。由于未能按时赶到调研单位,被调研单位认为他不守信用,取消了此次调研活动,给其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宋某认为,他已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交了过路费,与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形成了公路服务合同关系。作为经营者,应当为所有通行车辆提供一条宽敞明亮、高效优质的高速公路,履行服务者应尽的义务。但由于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瑕疵服务,降低了服务标准,使多处路段维修,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损害了他可以合理期望获得的高速通行的权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收取的过路费与其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合理,其只能按照国家普通公路的标准收费。而按照普通公路,从荥阳到达中牟也只需要交20元过路费(两地之间有二个收费站,每站收10元的过路费)。
鉴于此,宋某要求法院判令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公路服务合同,并比照普通公路收费标准退赔其多收的1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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