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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亟待加强和完善

  发布时间:2003-08-26 10:35:33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人民群众与法院的审判员共同参加案件审判活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没有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979年至今,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历了20多年,由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陪审员产生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暴露了相当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混乱,由于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没有法律规定,陪审员的推荐工作不严肃,随意性大,以往产生人民陪审员的习惯做法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由选民选举,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实际上许多地方做不到,陪审员的选举大多处于停顿状态。一些基层部门的领导认为,陪审工作不属于行政部门日常事务管理范畴,仅把它视为一种例行公事,找几个人充数;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聘请(特邀)自己认为适当的人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有的法官临时“拉郎配”,为了凑数随意将同学朋友、熟人或在本院实习的大学生当陪审员,陪审员任用的随意性,不仅不能体现人民意志,而且其素质也影响了庭审、合议质量,起不到参与和监督审判的作用。2、陪审员职责、义务不明确,导致一些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如何履行陪审职责,参加庭审活动,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在当庭宣判中只能唯审判员的意见是从,工作积极性不高,庭审中只起到陪衬作用。3、缺乏制约机制。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是基层组织的干部,由于这些人员在受命担任人民陪审员时就已经承担着所在部门繁杂的行政事务,一些人民陪审员把陪审工作视为“额外负担”。4、陪审员的管理和陪审义务的免除等也都缺乏相关规定,造成当前人民陪审员无人管理、无力监督的状况。5、各地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济补助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很多情况下,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由于没有法律依据,陪审员的陪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得不到解决,直接影响了陪审员的积极性,这是制约陪审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 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健全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使其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一、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参与审判活动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它可以保证审判权能够全面、正确地代表人民意志,使代表人民意愿的法律得到真正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二、弥补法官知识经验上的不足。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法院对案件正确、合法、及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他们熟悉金融、商业、教育、科技等情况,能体察民情,又有丰富的生产知识、科技知识和社会经验。而审判工作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涵盖整个社会层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各方面的优势,可与熟悉法律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取长补短,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些陪审员具有特殊的技术专长,可以形成互补。专家型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正确裁判。具有教育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人士参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能够真正做出寓教于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加强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内部监督。这不仅提高了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还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影响。增强司法的独立性,是当前司法改革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由一般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可以促使合议庭摆脱过多的行政干预,裁判的意见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可以减轻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所实际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法官可以裁判需要由合议庭集体作出为由,从而抵制外来的干预。陪审制度使人民群众参与审判过程,可以使民众认识到裁判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这就可以缩小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而且,通过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外的活动,有助于宣传审判工作,扩大社会主义法治的影响,提高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威望。

    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一种形式,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监督法院严格执法、防止司法权滥用以及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行陪审制度在我国有长时期的丰富实践,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在新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法律思考,进行必要的改革,逐步发展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三、 加快人民陪审制度立法步伐。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要求,对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立法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统一规定,十分迫切、十分必要。

    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陪审员制度。  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担任陪审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文化程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专业技能、法律水准、身体状况及任职最高年限等。三、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可实行选举制和聘用制两种方式,前者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本辖区人大代表提名或群众联名推荐,实行等额选举,并报乡级人大备案;后者由法院具体负责,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从医疗卫生、教育、科技等单位,直接聘用具有某一专业知识的人员为陪审员,报同级人大备案。四、可参照《法官法》中对法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明确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责。五、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除审判监督案件外,应涵盖一审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六、明确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的待遇与保障规定,陪审员履行职务应给予经济补助,实行陪审所应支付的费用,列入法院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以当地政府公务员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另外人民陪审员的人身、财产予以特殊保护,此外,陪审员参与审判,其所在的单位要在时间上给予充分的保障,不得剥夺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利。 七加强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管理和监督。陪审员任职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律知识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参与案件审理,培训由法院政工部门组织。陪审员执行职务必须遵守《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选举单位的监督,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严守审判纪律,不得泄露案件机密,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得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实行陪审员年度考核制,对执行职务中有重大问题,或考核不合格者,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免去其陪审员职务。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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