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建立新型法院管理模式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4-08-05 09:35:57


    目前,人民法院的管理,已经从高度的集权模式,转变为分权模式,现在,应该走向第三个阶段,建立新型的、对司法行政实行集权管理,对司法审判在分权基础上实行高度整合的管理模式。因为以 放权合议庭和司法审判权的分立与制约为方向,实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离的审判运作机制,虽然意义重大,但也带来了法院管理整合不足整体效能降低问题。有些地方把淡化司法审判行政化管理模式,误认为就是淡化管理,削弱管理。

    针对在淡化审判管理的行政模式之后,如何强化审判管理这一问题,我们经过近两年的探索,认为必须在分权、放权的基础上,在法官独立审判并对审判活动进行直接管理的基础上,应该同时强化对审判活动的间接管理,形成人力资源高度动员,审判程序质量高度控制,法院整体工作高度协调的整合型法院管理模式。这个模式我们称之为三高定向管理模式。

    三高模式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适应法院管理特殊需要的组织机构体系;二是符合审判运行规律的工作规范体系;三是具有监控功能的考评体系,这三个部分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三高模式的特点,一是审判事务控制采用回环方法,二是审判监督机制采用单向链回环结构,三是尽可能提高信息系统的全息化水平,四是审判管理组织机构采用网络模式,五是考评机制的多功能全方位交叉特征。

    三高模式在登封法院近一年的运行,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民事案件平均结案周期普通程序比运行前缩短67天,简易程序缩短29天,发改率由5%降为0.5%,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对登封法院的行风评议由2001年全市倒数第一,跃为全市前茅、政法单位第一名,社会公信度显著上升。实践证明,我们探索的三高模式符合法院管理的客观规律。下面,我就三高模式谈一下建立新型法院管理模式的思考,敬请诸位大方之家指教。

    一、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管理应分别采用网络组织模式与科层组织模式。

    司法审判具有的心智活动与程序性特征决定,对其管理必须采用网络模式。司法行政活动的执行既成决定与价值判断特征决定,对其管理应采用科层模式。

    法院有三种事务,一是形成裁判的审判活动,二是对裁判的执行和为审判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活动,三是对审判活动、裁判执行活动及对两者提供支持服务的活动的管理,简言之,即司法裁判事务、司法行政事务、司法管理事务。

    司法审判事务包括对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做出决定。

    司法行政事务包括裁判的执行事务、辅助事务和为审判事务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与支持的事务,服务、支持的本质是为审判活动创造必要的内部与外部条件,包括队伍建设、司法装备建设和法院外部环境的协调。

    司法管理事务包括司法审判事务管理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司法审判事务管理包括诉讼活动现场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质量监评,司法行政管理包括执行活动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与机关后勤事务管理。

    与法院的三种事务相适应,法院同时拥有司法裁判权、司法行政权和司法管理权。司法裁判权包括对诉讼中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独立做出决定的权力,司法行政权包括对裁判的执行权和对人力、物力、财力的支配权及其他权力。司法管理权即对司法审判事务和司法行政事务实施管理的权力。

    由于司法审判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到作出决定,都是一种内在的心智活动,所以, 任何外部机构与个人不能干预法官对审判活动的直接管理。又由于审判活动几乎可以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因而可以对之进行严格的程序设计并使审判活动按普遍性的程序进行,这样,就可以对审判活动的程序正当性进行有效的外部间接控制与监督。

    由于审判活动及其管理的上述种种特点,因而对它的管理,必须在充分尊重法官独立审判和法官对审判活动直接管理基础上,强化外在的间接控制与监督、协调。对审判事务管理机构的设计应该采用网络模式。

    网络式组织机构体系的本质特点是以各个机构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双向沟通,代替单向的命令——服从关系。采用网络式的组织结构已是现代管理的一大趋势,因为它既可收到放权带来的灵活反应运作快捷效果,又能实现组织管理的高度整合。在法院,可以建立立案庭——若干审判组织单元——审务监评中心这样一个网络式的审判事务管理组织机构体系。这三种机构处于同一层次,相互之间不存在单向的命令服从关系,只有双向沟通关系。司法审判管理权在三者之间的分配是,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审判流程安排等事务的管理;审判组织单元负责案件的庭前准备、庭审与合议活动的直接管理;审务监评中心只对审判事务进行间接的全程控制、监督与评价。这样一个网络式的审判事务管理模式,把司法审判管理权均衡分配在各个审判环节之中,把间接管理与直接管理的界限严格划分,既保证了司法独立,保证了法官对诉讼活动现场的直接管理,又高度强化了对审判质量与程序的间接管理。

    由于司法行政事务只是执行法官做出的决定,由于为审判活动创造条件的服务性支持性事务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约束,由于绝大多数行政事务的决策以价值判断为前提,因而没有绝对的是非界限,永远不可能议出一个绝对正确的结论,所以对这些事务的管理,应以追求效率为根本目标,应采用本质上是单向的命令——服从关系的科层模式。由于司法行政管理模式比较简单,这里不再多谈。

    二、新型司法审判管理模式应具有专门的审务监评机构与闭环式的审务监控机制。

    管理机构是管理模式的硬件、形式、外壳,运行机制是管理模式的软件、内容、灵魂。内容离开形式无法存在,运行机制离开组织机构就没有载体 ,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不科学,就无法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

    既能保证法官独立司法、保证法官对诉讼活动现场直接管理,又能实施高强度的有效的对审判事务的间接监控的司法审判管理模式有两个根本特点,一是设置专门的审务监评机构,二是构建闭环式的审务监控机制。

    1、设置专门的审务监评机构。

    控制系统有两种,一种是开环控制,一种是闭环控制,也叫回环控制。这两种控制系统的根本区别,是有没有一个反馈装置。开环控制系统没有反馈装置,也就是没有一个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向控制主体反馈的构件,因此,控制主体对系统运行是否偏离目标的情况无法掌握,这种系统无法有效实现自己的目标,系统运行也不可能保持稳定。闭环式回环控制系统有一个及时向控制主体反馈系统运行情况的构件,因此,只要这个构件保持自己的功能,系统的运行就不会偏离目标太远,就会保持稳定运行状态。

    控制论的反馈控制或闭环控制原理在组织管理中的体现就是,一个组织的业务执行机构、执行监督机构与反馈机构必须分设,最低限度也应把执行机构与监督反馈机构分设,才能保证监督、控制的有效性,才能保证组织的运行不致偏离组织目标太远。

    与立审、审执、审监分离和审判长选任制同时出现的大立案模式,是试图把整合管理效能的意图由立案庭实现。然而一些法院包括登封法院在内的实践证明,由立案庭承担整合审判管理的效能是行不通的。原因在于大立案体制下的立案庭,不但承担着审务的作业职能,即立案审查、对部分案件的审理、庭前调解和庭前准备等大量审判作业,同时也承担着审判事务的管理工作,即案件分流、案件排期、案件监测归档等管理作业,尤其是还被赋予对案件审理各阶段的跟踪监督与控制职能。这样,立案庭一身承担三种职责,即审判作业执行职责、审判事务管理职责和审判质量与程序的监督与控制职责 ,这样的安排是违背管理学关于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反馈机构必须分设这一原理的。因为把执行、监督、反馈职能集中于一个机构,就等于让一个机构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同时又在监督别人,评价别人。由于人性弱点在作为人的集合体的机构中同样存在,在这样的体制下,所谓的监督、评价只能是流于形式,空有其名,出现案件质量下降,各审判环节脱节就不可避免。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在法院的审务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中,必须建立专门对审判事务进行间接监控管理的机构,这个机构我们权且叫审务监评中心,监评中心对 每个审判人员审判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全面监督,对每个审判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统一考评,对全院的审判工作动态定期进行全面分析,对整个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通报,这样一个集信息中心、监督中心、反馈控制中心为一体的机构,是对审判资源高度动员、对审判质量与程序高度控制、对审判活动高度协高的基本工具。这个对审判事务进行间接控制、监督、评价的专门机构第一必须完全脱离审判作业,第二不得对审判事务直接管理。以此保证监控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

    设置一个专门的审务监评机构,可以使整个审务管理组织机构体系形成一个闭环控制(反馈控制)系统,从而保证控制效能、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保证整个审判工作的稳定运转。

    2、构建闭环式的审务监控机制

    组织运行机制就是组织的控制程序、信息系统、奖惩制度和行为规范,从运行机制的这四点要素,可以看到组织的运行机制应该具有动员效能、控制效能与协调效能。也就是法院运行机制,应该贯穿三高方向,应该成为实现人力资源高度动员、审判程序与质量高度控制、法院整体工作高度协调的工具。

    在法院,设计运行机制,应围绕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个中心目标,贯穿三高方向,着眼于一切资源的有效配置与高度整合。把重点放在建立一个闭环式的审务监控机制这个问题上,具体地说,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尽可能把闭环原则贯穿机制的整体与各个方面。

    (2)、建立系统明确的控制标准,即各种事项的顺序、时限与具体要求。

    (3)、组织的各种规范,也必须形成闭环(回环),必须有假定,有处理、有制裁。 奖惩制度与行为规范要互相配套,也就是要形成闭环、回环。

    (4)、组织的规范、制度、工作流程与每个人的岗位职责、每个机构的职能也必须互相对应,即形成闭环、回环,总之,一个有效的组织运行机制,应该做到对每一个工作项目,都设置相应的可行的工作标准,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的监评机构,违背工作标准的责任以及实施责任追究的机构。也就是形成一个整体上的闭环、回环。

    (5)、在设置各个机构之间的监督关系时,要尽可能避免互相监督关系。要使整个组织机构体系形成一个单向链式的闭环体系。

    (6)、尽可能提高信息系统的全息化程度,提高信息的公开、共享程度。

    (7)、要把审判程序与质量作为控制的重点。

    (8)、要把前馈控制、实时控制和后馈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对审判程序的全程动态控制。

    整个运行机制的闭环、回环的形成,离不开一个尽可能全息化的信息系统,离不开单向链式的闭环监督体系,离不开多功能的考评体系,贯彻以上四点才能形成一个闭环式的审务运行监控机制。这样的机制,才能实现在司法分权基础上对法院的整合管理,在法官对审判直接管理基础上的强有力的间接管理,才能把法院管理在分权的基础上形成一个高度整合的模式。

    三、具有激励监控整合效能的考评体系是新型法院管理模式的重要构件。

    考评在组织运行机制中具有统摄作用。

    运行机制的四个要素即控制程序、信息系统、奖惩制度和行为规范,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行为规范需要控制程序才能被人遵守,没有信息系统就无法实施控制,考评离开了奖惩也将失去控制效能,而行为规范不纳入考评体系,将成为摆设,不会被人们遵守。因此,构建一个科学的考评体系,把法院中的所有人员的所有职责、所有组织行为统统纳入考评的视野之中,把考评作为实现法院管理整合效能的重要工具,可以推动法院整体工作有效运转,使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两大系统高度协调,为司法审判创造优良的内部环境,因此,具有整合效能的考评体系,应是新型法院管理模式的重要构成部分。

    我们不能仅仅只把考评作为分配手段,要把考评作为一种多功能的管理工具。使考评发挥激励效能、监督效能、控制效能,使考评机制成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效工具, 具体地说,我认为构建考评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一是考评要为审判工作提供动力,要成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的控制手段, 要着眼于保证审判工作和法院整体工作的有效运转;二是考评要与对审判质量的监控一体化。要把考评工作与对审判质量的动态监控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使之成为对审判工作的全方位监控机制;三是考评要体现法官职业化建设战略的要求,把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知识、职业技能作为重要的考评项目纳入考评体系。

    构建考评体系的方法一是对审判人员与非审判人员要分类考评;二是考评项目要覆盖法院各类人员的工作与组织行为的各个方面;三是考评要坚持量化方法为主、定性方法为辅;四是考评组织应采用临时组织与常设组织相结合的3600绩效考评法;五是要建立一套严谨的考评程序。

    要而言之,新型的法院管理模式,应对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要在分权制约的基础上实行高强度的整合管理,要在法官司法独立和法官对审判活动直接管理的基础上,强化间接控制与监督,以专门的审务运行监评机构和闭环式的审务运行监控机制作为实现管理效能整合的基本手段,整个模式的设计都应贯穿三高方向,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应把强化间接管理、整合管理作为新型法院管理模式的精髓。

    以上是我对法院管理模式的一些粗浅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