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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法院审结“热力井”伤人案

  发布时间:2004-08-04 11:04:45


   继热力井吞噬花季少女案之后,被同一口热力井所伤的郑州市民刘某也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8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省国税局、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河南省恒新装饰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刘某25733.50元,共计77200.50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6月,热力公司枣庄热力厂在正常巡视供热管网时,发现河南省国税局的热力入口井漏冒蒸汽,遂于当月5日向省国税局下发书面维修通知一份。6月27日,省国税局委托恒新公司对该热力井进行维修,施工人员在该井所处丰产路人行道上挖开一个大坑,却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当天晚上12时左右,热力公司停止供热并派人对管道泄漏点进行了焊接,后热力公司恢复了供热,恒新公司及热力公司人员均未对该坑道进行回填。6月29日晚8时左右,因郑州连降大雨,积水淹没了人行道,刘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掉入该热力坑内被严重烫伤,后刘某忍痛自己从坑道内爬出来,被家人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特重烧伤,面积85%,其中深II°伤16%,II°伤69%并住院治疗。为索赔问题,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慰抚金费用等共计100000元。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X级伤残。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省国税局、热力公司、恒新公司三方均称对方是施工人,并以此为由主张本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省国税局在接到热力公司的通知后,委托无资质的恒新公司施工,恒新公司明知自己无施工资质仍违规施工,且在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热力公司在焊接工作完成后,在尚未明确挖开的热力坑道是否回填的情况下即恢复供热,最终导致损害发生,对此,三被告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刘某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诉请中赔偿部分,应结合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酌定为宜,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应由三被告承担同等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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