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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04-08-03 15:27:24


    非诉行政案件可以表述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一表述包含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2、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要求执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可执行的内容或裁定书所确定的可执行内容。4、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立案程序、审查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

    (一)立案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8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程序

    1、审查的主体及形式。根据《若干解释》第93条的规定,审查的主体应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准予执行进行审查时,如采用庭审方式,显然过于繁琐,但如果不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只进行书面审查,显然不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为此,适用“质证辩论式”审查模式较为合适,其操作过程如下:①下发传票,确定审查时间;②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相应的证据、依据;③在审查开始后,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④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⑤告知当事人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质证的权利,有辩论的权利;⑥申请执行人就享有职权、认定事实的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适用的规范性法律依据进行举证;⑦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⑧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⑨合议庭评议,制作并送达裁定书。

    2、审查原则。非诉行政案件在审查时除了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辩论原则外,还应遵循申请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3、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是否符合申请申请执行条件的审查,包括审查被申请人是否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是否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申请机关是否享职权、适用规范性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

    4、审查结论。按照《若干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这种裁定依照《若干解释》第62条第1款第14项的规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强制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经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程序执行。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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