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索要债务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若因对方不还钱,就愤而到对方家中行窃,那就触犯了法律。8月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红雨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陈红雨系禹州市花石乡农民。2002年6月,经人介绍,他认识了登封市颖阳镇农民杨海。杨海主要从事组装各种粉碎机及脱皮机,陈红雨就加工各种脱皮机配件,送到杨海那儿赚取工钱,2002年9月,陈红雨把加工好的配件送到杨海那儿后,杨海却一再拖欠货款不给。陈红雨经多次催要未果,便怀恨再心。2003年9月19日晚,陈红雨特意驾车来到杨海居住地,翻墙进入将杨海家中存放的6台脱皮机、2台粉碎机等物品盗走,共计价值73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红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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