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在生意上和有郑州“黑道教父”之称的宋留根发生冲突,为了防止宋留根的手下对自己进行追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洛达庙村农民宋增喜就通过他人弄来一枝以火药为动力的小口径运动步枪用于防身,岂料到头却害了自己。因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2004年8月3日,宋增喜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现年41岁的宋增喜(绰号疙瘩五、老五)系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洛达庙村农民,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2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出狱后,宋增喜开始在郑州市水果市场做生意,后和有郑州“黑道教父”之称的宋留根发生冲突。随后,宋留根的手下王庆国(另案处理)经常带人追杀宋增喜。1999年10月,王庆国曾带人在郑州市伏牛路金海宾馆附近用刀将宋增喜砍伤。为了防止王庆国等人对自己进行追杀,199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宋增喜通过他人弄来一枝以火药为动力的小口径运动步枪用于防身。但枪能弄来,子弹却弄不来,宋增喜只好将这支以火药为动力的5.6MM制式小口径运动步枪(枪号708617),存放于郑州市大岗刘乡闫垌村娄某家一楼屋内。1999年12月25日,该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具备杀伤力。2003年8月2日,宋增喜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逮捕。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增喜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所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凡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有携带、使用、藏匿、存放行为,达到犯罪标准的,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为,(1)、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该罪的犯罪对象仅指枪支、弹药,包括各种公务用枪、民用枪支及其弹药。(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3)、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宋增喜的行为就表现为,其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故应予严惩,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对该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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