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强奸女儿法不容 禽兽父亲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4-08-03 15:02:54


    8月3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禽兽父亲强奸亲生女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松山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8年,犯强制猬亵妇女罪,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王松山,现年39岁,系新密市来集乡农民。1988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1996年9月10日减刑释放。2003年5月,王松山与妻子儿女在郑州市大孟寨租房做起了个体运输生意。自2003年8月份以来,王松山趁妻子晚上不在家、儿子睡着之机,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多次猥亵15岁的女儿。200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禽兽不如的王松山又趁家中无人,将女儿按倒在床上,强行对亲生女儿进行了奸淫。事后,女儿将王松山的所作所为告诉了母亲和大姨,王松山恼恨在心,趁妻子出去之时,将女儿衣服脱光,用皮鞋、皮带抽打,并威胁说:“下次再给你妈说,就打死你。”

    2004年5月8日下午3时许,王松山又窜至其妻姐朱某家,恐吓朱某说:“你敢把我强奸女儿的事报案,就杀你全家人。”朱某听后赶忙给王妻打电话,让妹妹赶快报警。王松山竟然又抱住朱某,将手机夺走扔到茶几上,然后不顾朱某的极力反抗,施用暴力手段对朱某进行了猥亵,直到王松山的妻子来到敲门时才停止。朱某给妹妹打开门后,就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4年5月9日晚上10时许,王松山在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松山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松山采用暴力手段,对其女儿、妻姐强制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松山当庭否认强奸事实,系认罪态度不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