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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用餐被狗咬 主人拒赔上公堂

  发布时间:2004-08-02 10:50:49


    在饭店内悠闲自在地消费,却不曾想被大狗咬伤,因店主不愿承担责任,顾客孙某愤而起诉,将狗的主人郭某及店主邓某一起告上法庭。近日,中原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2004年3月15日,孙某在郑州市须水镇一有名的烧鸡店用餐后正准备离开时,被该饭店停车场内的一条大狗咬伤,当即被送入医院,住院11天。该狗系饭店郭某所养,孙某通过当地派出所数次找郭某协商赔偿事宜,郭某拒绝赔偿,孙某遂将郭某及饭店老板邓某一起告到法院。孙某认为,咬伤孙某的大狗系郭某所饲养,按照法律规定,郭某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饭店老板邓某明知郭某放养大狗存在伤人危险,却放任郭某在停车场内放养大狗,对原告被狗咬伤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共计4800余元。

    孙某能否得到赔偿,需经法院审理后方知结果。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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