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26年前单位所填简历有损自己形象而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更改简历。8月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76岁的刘某诉称,他系河南省新华书店的工作人员,1979年2月,新华书店应为其“错划右派”进行改正,在“错划右派改正审批表”本人简历栏所写的“1949.9---1949.11在杭州考入华东军大,后因怕吃苦,不辞而别,被学校停止学习”与刘某在1954年审干时写的“自传”不一致,不是怕吃苦,而是因患病退学。因该“自传”已被组织认定,在1980年初,因工作需要刘某被调到河南省外文书店工作。2000年左右,外文书店查看刘某档案后,摘录了“怕吃苦,脱离革命”之词,经过刘某申诉,外文书店认为“难以变动”并上报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局批复为“同意外文书店意见”。
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河南省新华书店、河南省外文书店和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三被告对其档案中本人简历栏“1949.9---1949.11在杭州考入华东军大,后因怕吃苦,不辞而别,被学校停止学习”中记载前后矛盾造成人事档案的争议,依法给予正确认定和纠正。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依据新华书店于1979年2月1日作出的关于刘某的“错划右派改正审批表”,要求判令三被告纠正并更正该审批表“本人简历栏”中的具体内容的诉称,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争议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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