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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破坏电力设备 被判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04-07-29 10:59:14


    2004年7月27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伙破坏电力设备案。

    盗窃犯冯学轩,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的冯学轩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学轩伙同高洪乐、郭兵普、李武见(三人均已判刑),常荣兴(在逃)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到登封市石道乡阮村,将该村一台正在使用的50KVA变压器芯盗走,该变压器价值6900元。1996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学轩伙同高洪乐、郭兵普、李武见、常荣兴携带起子、钣子等工具,驾驶三轮车到登封市君召乡钱岭村,将该村正在使用的一台30KVA变压器芯盗走,该变压器价值1000元。1996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学轩伙同高洪乐、李武见、常荣兴、高广跃(在逃)携带起子、钣子等工具,驾驶三轮车到登封市颍阳镇郝寨村,将该村正在使用的30KVA变压器芯盗走,该变压器价值2600元。1995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冯学轩伙同郭兵普、李武见(均已判刑)常荣兴到登封市君召乡海渚村常世华家,将世华家的一头猪盗走。经鉴定该猪价值1000元。

    登封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冯学轩伙同他人结伙破坏电力设备,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侮罪表现有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冯学轩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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