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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法院试行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改革

更新执行理念 提高执行效率

  发布时间:2004-07-28 16:44:24


    为了更新执行理念,转变工作思路,依法清理执行积案,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缩短执行办案周期,节约审判、执行资源,日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上级法院批淮,试行“中止执行”、“有条件和解执行”结案方式改革,对十四种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和三种符合和解执行的情形按结案处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中止执行:(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延期执行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要求延期执行的事实和理由。(2)案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且该执行标的为特定物。(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从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明确继承人继承权利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应对其遗产继续执行。(4)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从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尚未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5)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能处分的。(6)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需待另案财产处理结束后方可执行剩余财产的。(7)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的案件。(8)执行标的物权属有争议,如继续执行该标的物可能造成执行错误或执行回转的;(9)案件涉及经济犯罪,有关部门已对相关当事人立案侦查并已向本院建议中止执行,本院认为如继续执行可能影响该案赃款赃物追缴的;(10)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11)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或本院以笔录形式征求其意见时答复同意中止执行的。(12)案件执行必须待另案审理完毕或执行完毕后方具备执行条件,且该过程超过六个月执行期限的。(1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审监庭作出中止执行或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14)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中止执行裁定书应送达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认为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向立案庭提交中止执行裁定书、原生效判决书、申请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由立案庭按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虽未全部履行完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结案处理。(1)开具并交付远期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2)提供了不小于未履行标的额的实物担保的;(3)由具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担保的。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强制和解。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应由申请执行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

    据悉,该院实行这一举措,在郑州市法院系统尚属首家。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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