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7日,原告李秀兰(化名)与其五子三女一起,将郑州自来水总公司告上了法庭。
九原告诉称,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李秀兰的丈夫黄来舒(化名)到郑州自来水总公司下属单位郑水职工浴池洗澡。在洗澡过程中,黄跌入浴池大池。黄被浴池工作人员抬出。随后120赶到,经医院抢救无效,黄不幸死亡。黄的妻子及子女认为,被告下属浴池作为向社会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者,应负有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义务,但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丈夫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黄的死亡,给九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身心也受到了极大的摧残。故此,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万余元。
此纠纷已在中原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将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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