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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害少年 寻求刺激判四年

  发布时间:2004-07-28 08:56:59


    少年为尝试刺激,轮奸少女被判四年。2004年7月2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徐庄乡某村农民孙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出入网吧、录像厅等一些娱乐场所。2003年12月14日晚,孙某与同伴翟某、刘某(二人另案处理)和15岁的女孩王某,在自己家中玩乐,孙某、翟某和刘某三人偷偷商量想尝试一下新鲜感觉,于是,他们采用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了轮奸。

    登封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由于被告人孙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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