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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应如何定罪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7月26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7-26 17:20:41


[法官简介]

    郑晖,大学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现任惠济区法院法警大队政委。曾先后在该院研究室从事宣传调研工作,在民二庭从事经济审判工作多年,具有一

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案情介绍]

    李某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司机。一次外出送货,路过一个比较偏僻的路段,李某看到路上车辆很少,又没有行人,就不由得加快了车速。突然,行人王某从路旁的树林里快步跑出,抢过马路,李某见状急忙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制动,但还是躲避不及,撞住了王某。李某赶紧下车查看,发现汽车的右前轮已经将王某的左腿轧断,王某昏迷不醒。心中十分恐慌的李某看看天色已晚,这个地段又很荒僻,没有人看到这起车祸,便将昏迷不醒的王某拖到路旁一个别人非常不易发现的小树林里,自己慌忙开车逃离了现场。第二天早晨,王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是左腿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肖月: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为什么?

    A 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 只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C 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郑晖: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应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而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罪名就已经变了,不再定交通肇事罪而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两者之间关键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的行为。如果仅仅是置被害人于不顾,单纯的驾车逃逸,或者是因被害人妨碍其行车,或怕别的车再撞上而将被害人挪到路边而没有隐藏的行为的,仍然属于肇事后逃逸。这种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仍然按照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本案中李甲的行为不仅将被害人王乙带离了事故现场,拖到路旁的树林中,并且将他放在别人不易发现的地方,这就有隐藏的行为,这种行为造成王乙抢救不及时死亡,李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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