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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故打妇女 酒醒方知后悔迟

  发布时间:2004-07-23 17:10:30


    郑州市一郊区农民,无任何劣迹,只是特别贪杯,用“嗜酒如命”来形容也不为过,别人提醒他戒酒,他却不以为然,认为自己喝点酒,又不犯法,谁也奈何不了他。结果,其在一次醉酒后,无故殴打妇女,触犯了刑律,待其酒醒方知后悔已晚。2004年7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冯秀强以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现年50岁的冯秀强是河南省郑州市郊区农民。平日喜贪杯饮酒,而且见酒必醉。2004年3月30日下午14时许,冯秀强酒醉后,路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洛达庙村口,见到在此处卖钟表的妇女产小琴。二人素不相识,冯秀强便仗着酒劲,上前滋事,无故对产小琴进行殴打,造成产小琴面部、手指等处受伤。围观群众及时打电话报警,冯秀强被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产小琴的损伤属轻微伤。等到冯秀强酒醒后,方知触犯刑律。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冯秀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1项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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