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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11 17:52:21


(2026)豫01破6  

本院根据申请人邓凡的申请于2026年9月2日裁定受理郑州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911日指定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担任银空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银空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0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9号王鼎国贸大厦1号楼5楼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孙玉中,联系电话:132-533-24111、0371-53636362;邮箱:hnshouhanglawyer@163.com)。债权人可通过线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上申报入口为:【郑破通-办案/办事入口-债权人】(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申报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银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0月20日上午09:00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果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异议处理”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网络债权申报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网络债权人会议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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