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06 15:31:09


2026)豫01强清1号之一 

2026年1月9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对河南通宝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6年2月4日,本院裁定受理通宝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2月10日指定河南省豫州中兴清算事务所(有限合伙)为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接受指定后经依法履职调查,通宝公司早已不在注册地经营,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未开立社保、公积金账户,未查询到通宝公司税务信息;无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信息;未发现通宝公司存在涉诉、涉执案件。清算组未接管到通宝公司印章、执照、财务账册、合同、人事档案等核心资料。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且清算组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刊登公告向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相关法律责任。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通宝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本案中,通宝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无法接管通宝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8月6日作出(2026)豫01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河南通宝商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河南通宝商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