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残疾儿子状告父亲抚养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父亲陈对对缺乏生活能力的残疾儿任建钢实施起抚养义务,使残疾儿的生活总算有了着落。
家住登封市徐庄乡马峪口村的任建钢今年二十岁,虽已到了自食其力的年龄,但却是一个残疾人,伤残程度达到3级。连起居饮食都不能自理,更不用说挣钱糊口了。任建钢一怒之下把已经退休的亲生父亲陈对告上法庭,要求陈对支付抚养费。
陈对作为父亲却对刚刚十岁的残疾儿任建钢不管不问,无奈便和同母异父的兄姐们相依为命,直到今天原告虽已成年,但由于身心原因却无法维持一个正常人的生活,被残联定为三级残疾,陈对作为任的生父却不予辅助,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任建钢的母亲赵娟与家住登封市东金店乡南店村五组的陈对再婚,1984年5月6日生育任建钢, 1994年任的母亲病世,当时任建钢10岁,没人照顾,起诉法院要求时为国家职工的陈对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陈对每年支付任建钢360元抚养费至18周岁。如今任建钢虽已成年,但由于肢体原因,被登封市残联定为三级残疾,陈对作为任建钢的生父却不予抚养,一直随同母异父的兄姐们生活,任建钢要求陈对支付抚养费。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真审理了此案,认为任建钢虽已成年,但系三级残疾人,不能独立生活,故陈对应给予一定的生活帮助,儿子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陈对辩称自己年迈体弱,需有人照顾,因其系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故其辩称不支付抚养费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对在判决书生效后每月支付给原告任建钢抚养费118元(从2004年8月开始支付),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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