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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与同学争执受伤 学校无错不应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4-07-23 10:04:26


    因在校发生争执,女大学生王某将男同学秦某划成轻伤,秦某遂将王某及学校告上了法庭。7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赔偿秦某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6885元;驳回秦某对河南省计划统计学校的诉讼请求。

    秦某与王某均为河南省计划统计学校信管系学生,2003年5月5日,王某在班里与另一女生发生争执,秦某出于好意上前制止,王某记恨在心,遂到校外购买了一把裁纸刀,趁秦某不备,将其胸腹划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7天。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秦某伤情构成轻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秦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同时还认为统计学校因管理疏忽,也应对其所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5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由于秦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法院酌情按5000元计算为宜。秦某诉请学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因其管理疏忽,主观上有过错,但却未提交学校存在过错及疏于管理的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做出上诉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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