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开门杀”伤人,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6-06-02 10:10:56
公共场所开门、走路分心,都可能酿成意外。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食堂人身损害纠纷案:学生在食堂过道行走时,被商户推门划伤面部,索赔遇阻后起诉四方主体,最终法院厘清各方责任,作出明确判决。
学生李某在学院食堂过道行走,行至后厨门口时扭头分心、未观察前方。此时商户张某从后厨向外推门,门上锁扣将李某面部划伤。经诊断,李某面部伤口长2.5厘米、深达肌层,需清创缝合、术后换药及后续抗疤治疗。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遂将商户张某、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公司、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000余元。
庭审中,四被告均拒绝承担责任:
商户张某主张系李某走路分心引发事故,自身推门行为并无不当;
学校、物业公司表示事发区域不在自身管理服务范围,无需承担责任;
食堂管理公司称仅为场地管理方,不应承担商户个人造成的意外责任。
法院结合监控、诊疗记录及场地管理事实查明,涉案后厨门由食堂管理公司管控,门锁损坏后由商户自行更换、保管钥匙,公司虽要求锁闭房门,却未落实日常监管,存在明显安全管理疏漏。
综合各方过错,法院作出责任划分:李某行走时分心,未尽自我安全注意义务,自担40%主要责任;商户张某推门未观察周边,是事故直接原因,承担30%责任;食堂管理公司未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与隐患排查义务,承担30%责任;学校、物业公司无管理职责,无需担责。
法院核定李某合理损失共计4000余元(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不予支持护理费诉求,最终判决张某、食堂经营管理公司各赔偿李某1200余元,驳回李某其余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日常出行切勿分心走神,时刻留意周边环境;商户开门通行前需仔细观察四周,规避碰撞风险;公共场所管理方需常态化排查设施隐患、规范通道使用,筑牢公共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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