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2日,周女士带孩子前往郑州市某温泉酒店水上乐园游玩。当晚八时许,周女士在体验园内水滑梯时不慎跌倒,随即出现左上臂肿痛症状,被送至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检查救治。
经诊断,周女士系左肱骨干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7天,共计花费医药费1.5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周女士与涉事温泉酒店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女士向上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及酒店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周女士:酒店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责
周女士认为,涉事水上乐园作为经营性游乐场所,某温泉酒店作为场地经营管理者,理应保障入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案涉水滑梯游乐区域既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配备专职安全巡查、防护人员,未依法履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自己意外摔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求酒店对自己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温泉酒店辩称:已尽安全义务,事故系原告自身过错导致
酒店表示,案涉游乐区域属于儿童专属水上乐园,设施设计、规格均仅适配儿童游玩,不具备成人游玩条件。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具备基本的安全认知,明知在水滑梯内站立行走存在极大安全风险,仍违规操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同时,酒店已在游乐设施入口处张贴安全告知标语,明确禁止在滑梯内站立行走,现场也配备工作人员常态化开展安全提示与游玩引导,已在合理限度内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无责,则无需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其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前提是投保酒店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的核心原因是周女士违规进入儿童游乐设施、未遵守安全游玩规则、在滑梯内站立行走操作不当所致,且酒店已尽到安全提醒和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替代赔付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争议分歧较大,法官结合全案查明事实,组织双方背对背多轮调解,同时向各方释明法律责任,明确告知周女士,儿童游乐设施成年人本不应在上面游玩,其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在水上滑梯上站立行走存在滑倒受伤的可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向温泉酒店释明,周女士作为家长陪同孩子一起游玩水上设施也属常见情况,且酒店方并未标识成人不能游玩。经查看现场监控,事发时现场无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障,事发后也未及时采取施救措施。
酒店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对消费者依法负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对周女士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现投保人投保的保险情况发生,其理应按照承保的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周女士同意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其支付2.5万元解决本案纠纷,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
法官提醒
儿童游乐设施的设计初衷、安全参数、使用规范,每一项都以保护未成年人为中心。成年人应当止步于“陪护”和“看管”的角色定位,守住场外监护的边界,而非亲身进入设施与儿童“同乐”。一次侥幸或疏忽,伤害的可能不仅是自己的身体,更可能是自己的孩子,甚至是别人家的孩子。真正的保护,不是一同置身险境,而是在安全的地方,时刻关注孩子的活动。经营者、监护人各归其位、各尽其责,才能让游乐场成为真正的快乐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