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强清7号之二
2025年8月20日,本院根据中国诚通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华通金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清算组经调查,华通公司1999年3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210万元,注册地址郑州市西里路2号院10号楼,自2002年12月股东变更为诚通公司和郑州中储南阳寨仓库,分别持股90.47%、9.53%,法定代表人张新义。2008年2月27日,华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组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通知清算义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向清算组交付华通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配合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前往华通公司注册地调查,未发现华通公司任何信息,经了解其早已搬离该地址。经清算组书面沟通询问,华通公司股东之一、本案申请人诚通公司称未直接参与华通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掌握华通公司财产线索,也不持有华通公司会计材料、公司印章等,无法联系华通公司相关负责人。清算组前往华通公司另一股东郑州中储南阳寨仓库处,工作人员经询问称对华通公司没有进行过管理也没有分配过利润,对华通公司情况不了解,不掌握华通公司财产情况。华通公司董事长为张新义,董事为于其华、贾伟凡、毛盛超、董旭。清算组分别联系到张新义、董旭、毛盛超三人,该三人称没有参与华通公司经营管理,不掌握华通公司相关资料。其他人员无法取得联系。
股东诚通公司提供线索,华通公司部分账册材料在河南九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九州会所)存放。清算组经沟通协调,与九洲会所办理了华通公司部分账册等资料的移交,诚通公司委托人员见证移交过程。经查证,九州会所移交华通公司的账册仅有2002年至2007年期间的部分账簿、凭证,账簿、凭证不连续、缺失,无完整的财务账簿体系。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华通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向清算组移交证照、印章、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组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声明,华通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证照、印章自2025年8月20日起全部作废。
与华通公司曾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张建中,经清算组通知均未申报债权。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金额8204.94元,因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成立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清算组经审核对其债权不予确认。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清算组提出异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债权的诉讼。截至清算报告出具之日,无其他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委托河南培优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华通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显示: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因被审计单位自身状态及账簿、凭证缺乏完整性与连续性,审计程序受限……因上述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全面验证,亦无法形成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撑审计结论。审计机构无法对华通公司财务状况发表审计意见,依法作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虽然显示华通公司存在“所有者权益”,但清算组未接收到华通公司任何财产,也未查实华通公司名下登记或实际享有任何财产权益。因该次审计以华通公司2005年度审计报告为基础,自200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至2008年2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华通公司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严重缺失,资产后续变动情况无法核查追溯,导致审计显示与实际情况不符。清算组经调查,未查询到华通公司名下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也未查询到银行账户财产。清算组未查询到华通公司的社保账户,华通公司无职工债权,无欠税信息。
清算组认为,华通公司不存在未结清税款和欠缴社保费用等情形。有一名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其债权不予确认,其未向清算组提出异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债权的诉讼,无其他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仅从第三方接收到部分账册等资料,未接收到华通公司任何财产、完整账册、重要文件等,且经清算组向股东、高管等直接责任人员反复释明及要求后,仍无法提供。审计机构作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根据清算组调查情况,华通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综合上述情况,清算组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裁定终结华通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华通公司账册、重要文件不全,部分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清算组向股东、董事等人员释明后,且经尽职调查未发现华通公司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亦无债权人,仍然无法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请求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5月21日作出(2025)豫01强清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华通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华通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