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强清9号之一
2025年11月14日,本院根据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半岛明远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5年11月21日,本院指定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为郑州半岛明远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到明远公司注册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实际办公地,附近无公司相关联系方式及公司相关标识。明远公司有上海世倩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两名股东,上海世倩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4月22日被吊销,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仍在存续期内。清算组与股东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其强制清算事宜,并咨询明远公司停止经营后的相关资产去向,据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代理人陈述,明远公司存续期间存在经营行为,最终因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且工商登记信息也显示营业期限到2008年即届满,故后续不再经营。清算组多次与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沟通,明确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表示对于明远公司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去向均不掌握。清算组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明远公司董事、监事及股东上海世倩贸易有限公司人员的信息。经查,明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上海世倩贸易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均系朱倩倩,朱倩倩于2004年前往中国香港后未再入境,上海世倩贸易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已去世。清算组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调取明远公司董事、监事等人员信息和联系方式,经清算组逐一联系,相关人员均表示未实际参与明远公司的经营管理,对明远公司的具体情况不知悉。清算组已向联系到的明远公司股东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及明远公司董事、监事说明了清算事宜并释明了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清算组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了明远公司印章、证照等材料遗失作废的公告以及明远公司强制清算案责任释明告知书;另外,清算组在报纸上发布了《郑州半岛明远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责任释明告知书》,将明远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法定责任及不能清算的法律后果释明。因未接收到明远公司财产及账册,清算组无法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无法聘请评估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经清算组调查,明远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知识产权、金融存款、对外投资股权等资产;清算组未查询到明远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和社保、医保信息;清算组未查询到明远公司涉诉、涉执信息;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穷尽手段未发现职工债权;根据清算组调查情况,明远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清算组执行职务期间已产生各项费用共计3695.96元。清算组认为,明远公司无涉诉、涉执案件,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不存在未结清税款和欠缴社保费用等情形。清算组未接管到明远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现能联系到的明远公司相关人员均表示对公司经营状况、资产去向等不清楚,清算组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明远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经向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明远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清算组向股东、董事、监事等有关人员释明后,且经尽职调查未发现明远公司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仍然无法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5月18日作出(2025)豫01强清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郑州半岛明远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郑州半岛明远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