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01刑更438号
罪犯赵毅,男,汉族,69岁,中共党员,系山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退休人员,住山西省太原市。202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取保候审。2024年2月28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4年12月1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5年12月12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2024)豫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2025年12月12日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赵毅未上诉,2025年12月23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赵毅以尚处于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6年5月6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赵毅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6年5月7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刑三庭1415房间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刑三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415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