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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钱法不当 破坏经营进牢房

  发布时间:2004-07-22 18:00:32


    一外地来郑的打工人员,因多次向老板讨要工钱未果,不知寻求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心生忌恨,寻找机会实施报复,把沙子撒在老板用于营运的客车机油箱内,虽然出气了,自己却落个身陷囹圄的下场。2004年7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邢高峰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现年35岁的邢高峰是河南省睢县人,1986年高中毕业后到郑州市当公交司机,后辞职。2003年10月27日,邢高峰被车主李春生聘用,为其驾驶豫A36209号宇通客车,从事郑州到济南线路的长途客运。当时双方约定出一趟车,邢高峰可获40元工资。后在邢高峰的坚持下,双方又约定月工资为1200元,本月工资下月结帐。期间,李春生支付给邢高峰工资750元。同年12月20日,双方因工资的支付问题发生争执,引起矛盾,邢高峰辞职不干。此后,邢高峰多次找李春生讨要剩余的1400元工钱,得到的答复是元月份再清算。2004年1月9日晚上23时许,邢高峰又给李春生打电话要钱,但李春生却把电话交给其他人进行搪塞,邢高峰非常恼怒,决定施加报复,让李春生在春运期间无法跑运输。为了泄愤,邢高峰连夜来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联运公司家属院李春生住处,将一把沙子放入李春生停放在家属院门口的宇通客车机油箱内,造成该车机器零件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7572元,致使李春生在春运期间无法正常营运。同年3月16日,邢高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高峰为泄愤报复,以毁坏机器设备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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