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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28 16:46:04


(2024)豫01强清10号之一

2024年12月9日,本院根据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集团)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顶山平高蓝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蓝彩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组经调查,平高蓝彩公司未开设社保、医保账户,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截至2026年1月15日,平高蓝彩公司现存资产有账户余额1605995.38元(原账户余额1681733.39元,清算组执行职务已累计支出工作费用75738.01元),以及已向平顶山市新城区管委会预缴的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形成的应收债权。清算组根据平高蓝彩公司清算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清算方案》《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审议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股东会议,平高蓝彩公司内资股东平高集团、平顶山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清算方案》《清算报告》均无异议,予以了书面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本案中,平高蓝彩公司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清算方案》《清算报告》应予以确认,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作出2024)豫01强清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平顶山平高蓝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方案》《平顶山平高蓝彩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工作报告》,并终结平高蓝彩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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