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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6 14:15:35


 2025)豫01破11号之一

2025年6月16日,本院根据王雪维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时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实地调查,全时塑公司登记住所地的经营主体为其他公司,全时塑公司已停止经营,股东高庆龙、周玄称仅是员工,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及管理,没有公司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物品,也联系不上实际控制人,故管理人未接管到全时塑公司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账簿文书等其他资产,已声明该公司印章、证照作废;经管理人调查,全时塑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0,名下无不动产、房屋登记信息,未开通社保、医保账户,无欠税记录,无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存货等实物资产,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管理人调查和债权申报、核查,已确认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共计57832.50元;股东高庆龙、周玄均未实缴出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通过诉讼追缴股东出资的报告》《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管理人已提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法院已判决由股东高庆龙、周玄分别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共计履行8万元出资责任,该判决已生效,现已申请强制执行,尚在执行过程中,若后续追回出资,将依法进行分配;管理人履行职务已发生破产费用共计3852.95元,全时塑公司现无任何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全时塑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情况,全时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情形,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全时塑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2月5日裁定宣告全时塑公司破产并终结全时塑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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