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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3 17:18:19


           2025)豫01强清4号之一

2025年8月4日,本院根据股东李国锋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省荣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组经调查,荣达公司注册地无该公司名称、标志及工作人员,经与申请人李国锋(股东)联系并询问代理人,其表示对荣达公司经营状况、资产线索等均不清楚,并称无法联系到公司其他人员,清算组无法与荣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股东陈小磊等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未接管到荣达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清算组已登报声明荣达公司印章、证照作废;清算组已告知申请人李国锋作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和如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法律责任;清算组未接收到荣达公司的财产及账册,无法委托审计机构对荣达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经清算组调查,荣达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荣达公司银行开户情况,经调取工商档案,未发现荣达公司有效资产线索;清算组未查询到荣达公司税务登记信息,荣达公司未参加郑州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劳动争议案件;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未发现荣达公司涉诉、涉执案件或职工债权信息;根据清算组调查结果,荣达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

清算组认为,荣达公司于2000年5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实际开展经营,无涉诉、涉执案件,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不存在未结清税款和欠缴社保费用等情形。清算组未接收到荣达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除申请人李国锋外,其他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经清算组多次沟通及释明法律责任后,仍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清算报告并依法终结荣达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经向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荣达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清算组向股东等人员释明后,且经尽职调查未发现荣达公司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仍然无法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2025)豫01强清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河南省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河南省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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