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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拒付工资成被告 妻子替亡夫讨公道

  发布时间:2004-07-21 11:21:48


    登封市民范秋香的丈夫张建涛于1992年应聘于登封市有线电视台工作。张建涛工作期间的2001年2月至8月份,七个月的劳动报酬共计4200元分文未发。张建涛于2003年3月因车祸身故,导致妻子范秋香孤苦伶仃,精神沮丧生活没了着落。2004年2月,遂向有线台讨要所欠的报酬款,但每次均遭被告拒绝。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丈夫的劳动报酬款4200元。

    登封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范秋香是其丈夫张建涛的合法继承人。张建涛于一九九二年八月被登封县广播电台劳动服务公司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因当时广播电台与有线电视台是一个机构。登封市有线电视台于1995年11月上报的全员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也记载了张建涛是其单位职工。并且二00二年度被告办理的《收费证》也显示张建涛是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张建涛在被告处从事安装和收费工作所出具的发票也是被告单位加盖公章的发票。张建涛于2003年3月因车祸身亡后,原告作为张建涛的法定继承人向被告讨要所欠张建涛生前七个月的工资4200元,被告拒付,双方发生纠纷。另查明:原告于2004年2月26日申请证据保全,我院作出了(2004)登民一初字第00255—1号裁定书,裁定被告将原职工张建涛2001年2月至同年8月工资发放数额及欠发情况有关证据,予以保全。被告只是提供了该台部分人员2001年2月份,8月份工资发放花名册,而没有就裁定事项提供证据。死者生前与被告确已建立了劳务关系,且是被告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也从事了被告单位的工作。张建涛的继承人原告范秋香向其讨要所欠劳动报酬是合法的。原告所诉欠其数额的证据,举证困难,所欠数额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被告举不出不欠张建涛工资的证据,故应以原告所诉的数额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200元。

    本案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承担。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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