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破12号之一
2025年6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郑州缇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缇马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郑州缇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无法联系到缇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人员,未接管到缇马公司的证照、印章及财务资料,已登报声明缇马公司证照、印章作废;经管理人实地走访,缇马公司工商登记的办公场所系租赁使用,现已变更为其他经营单位;经管理人调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已提请法院确认缇马公司债权人无异议债权的总金额为99687.18元;经管理人调查,缇马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3.34元,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无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无对外股权投资,也未设立分公司,无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存货等实物资产,缇马公司名下资产为0;缇马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元,系股东孙玉东认缴出资,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全体债权人放弃追缴股东出资;管理人执行职务过程中已垫付破产费用467元;缇马公司名下无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实际清偿债权金额为0元,清偿比例为零。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缇马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情况,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缇马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裁定宣告缇马公司破产并终结缇马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