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年的好邻居,只因一件小事,大打出手,受伤者对派出所处理结果不服诉至法院,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打人者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759.04元。
李某家与刘某家居住在同一条街道上,两家是错对门,几十年来两家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04年2月19日友好局面被打破了,这天下午,在李某家门口附近,刘某和其妻子、儿子在路上垫土,因为李某担心,刘某家垫土垫得高了,自己家门口就成了低洼地势,下雨时门口会积水,李某就与刘某家人协商,两家人各不相让,遂发生争执,几人撕打在一起,在争执过程中,刘某用铁锹将李某面部打伤,李某于当日入住卫辉市人民医院法医门诊治疗,共住院七天,卫辉市法医门诊于2004年3月24日出具诊断证明书,李某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刘某在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668.80元。
庭审中,李某未向刘某要求支付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刘某作为街坊邻居,理应和睦相处,在双方发生矛盾时,理应互谅互让,商量解决,但双方却采取过激行为进行争执和打架,并导致李某受伤,刘某的过激行为侵害了李某的人身合法权益,故刘某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参与互殴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所花医疗费668.80元,有票据证明,法院予以确认,庭审中,李某要求刘某支付护理费、误工费每天各30元,其要求过高,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李某护理费、误工费应以每天10元计算,李某住院7天,共护理费为70元,李某对症治疗21天,其误工费为210元,上述款项共计948.80元,理应由刘某合理承担。李某要求刘某赔偿其鉴定费150元,因该项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对其请求法院不予采纳。李某要求刘某赔偿其营养费140元,缺乏法律依据,因该项费用需构成轻伤以上(含轻伤)才予赔偿,故对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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