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村干部要以理说服人,不是用巴掌打服人,2004年7月15日,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某村干部钟某没有用巴掌打服村民,反而被巩义法院判决赔款1.1万余元。
2001年10月12日,原告马某找本村治保主任说事,在村支书办公室因言语过激发生吵骂,原告用茶几上的杯子砸治保主任,村干部钟某前去劝架时,打了原告一巴掌,并与原告发生撕拽,导致原告脑震荡和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原告住院158天,花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3557.46元(原告要求12693元)。事后公安机关根据事实分别对原、被告作出了治安警告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村干部,在劝架过程中本应冷静处理,但却在劝架过程中殴打原告,这是原告与其发生撕拽行为的直接原因。原告受伤与被告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遂判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了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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