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强清6号之一
2025年8月14日,本院根据河南南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光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华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组经调查,华汇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无对外债权及对外投资;无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清算组前往华汇公司注册地实地勘查,经调查华汇公司已不再工商登记的住所地进行经营活动。清算组与华汇公司的股东南光公司取得联系,其对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对外债权债务情况以及经营情况等均不清楚。华汇公司其他相关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华汇公司任何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
华汇公司无涉诉、涉执案件,无参保记录,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不存在未结清税款和欠缴社保费用等情形,未发现华汇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鉴于未能接管到华汇公司任何财产、印章、证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且清算组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刊登公告向华汇公司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相关法律责任,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经向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华汇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清算组向股东等有关人员释明后,且经尽职调查未发现华汇公司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仍然无法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2025)豫01强清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华汇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华汇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