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赡养老人不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家庭和社会的道德问题。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存和健康,而且,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的大问题。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都非常重视这一工作。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的一些地方,对待赡养老人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误途。这里,笔者将一些案例抖露出来,并用相关的法律加以评述,目的是想给那些对父母不愿尽赡养义务和孝心的人以法制教育,促使他们改过自新。
案例一:以嫁出去为由不尽赡养义务
80多岁的连某和王某二人是夫妻,家住郑州市高新区某行政村,他们生有一女一子,女儿大妮30多岁已经出嫁,并生有两个娃娃。儿子小连现年25岁,还未成家。其女儿大妮出嫁后,连某和王某夫妇一直与儿子小连共同生活。近年来,由于夫妇二人年大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其女儿大妮每月支付夫妇二人赡养费200元,以维持他们晚年的生活和治病的医疗费。可是,其女儿大妮与女婿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认为赡养娘家老人的事是娘家子孙的事,与嫁出去的闺女不相干,所以拒付连某和王某的赡养费。在连某和王某多次找大妮和其丈夫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老两口一气之下将女儿大妮告上了法庭。通过法官苦口婆心的做工作,大妮虽然思想有些转变,同意对二老尽些孝心,但又以自己生活困难,孩子小需要抚养等理由提出了苛刻条件,说她拿不出钱,只能将二老定期接到家里,与其弟轮流照顾,如果照顾期间二老生病可以付医疗费,除此不管。
法官听后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的义务,但大妮对亲生父母这样不孝,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即不论大妮有何困难,因其二老年大体弱、行动不便,且与其家相距太远,所以,不支持轮流照顾二老的方式,而判令大妮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每人50元。
说法:
为什么人民法院判决嫁出去的女儿仍要对亲生父母尽赡养义务呐?这是法律的要求,比如,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赡养父母的问题不是子女想不想、愿不愿的问题,而是法律要求的严肃事。子女不论是男是女,只要没有与父母脱离关系,都有义务来履行,如果借故以种种理由逃避履行,父母依法有权利要求他们履行,并可以借助人民法院强制他们履行。
案例二:以无血缘关系拒绝赡养义务
郭老汉是抗美援朝的复员老兵,今年已有75岁高龄,他共有7个子女,其中4个是他再婚的妻子与前夫所生,一个女儿是他与前妻所生,两个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这七个子女从小到大都是郭老汉和再婚的妻子带大的。1980年,再婚妻子去世后,郭老汉先后与上述几个子女签订过赡养协议,但都因子女没有最终履行而夭折。在自己越来越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2004年5月,他除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外,要求其他6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70元对他尽赡养义务。而被告的四个继子女以他们自己不是郭老汉亲生、没有血缘关系等等理由,不同意赡养郭老汉。为此,郭老汉只好来到人民法院为自己讨公道。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郭老汉起诉有理,遂根据其子女们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上述6个子女(包括四个继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郭老汉赡养费50元。
说法:
上述的四个继子女之所以也被人民法院判决应当无条件赡养原告郭老汉,原因是这4个继子女未成年时,都是由郭老汉和他们的母亲共同养大的,这些子女与郭老汉之间早已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女关系了,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一旦这种关系形成,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要与真正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来对待。所以,人民法院判决上述4个继子女对郭老汉应尽赡养义务,正是这些法律所要求的。
案例三:因兄妹多攀比不尽赡养义务
在讲这一例子前,先说一个故事:有心的观众可能在2004年7月17日晚上的电视节目里看到一个场面,即郑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为了教育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的人,专门针对一起关于赡养问题引起的继承案件,深入到当事人的所在村庄进行当场宣判,不但使不尽赡养义务的当事人感到了难堪,而且教育了广大群众。这个故事的具体内容也是因赡养问题引起的。
说的是,郑州高新区某村已故的刘、焦夫妇二人,他们共生有4男3女。7名子女全部结婚成家。生前,夫妇俩长期随三子刘平和四子刘铁共同居住生活。二老有病时,长女、二女儿、小女儿和二儿子时常来看望、照料,并均摊了二老的医疗费用。但是,身为大儿子的刘生却以兄妹多,先让其他兄妹照料父母为由,有意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1996年,刘、焦夫妇为此去找大儿子说理,将其告到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大儿子刘生同意赡养老人。为此,二老不再追究他的其他责任。可是,刘、焦夫妇万万没有想到,大儿子在法庭上的承诺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内心根本没有把赡养父母当回事。所以,他把父母接到自己家里后,没多少天就又把父母赶了出来。这样,老两口只好又一直由三子和四子轮流照料吃住。
2001年1月,老父刘某去世,老母焦某仍一直在三子和四子家轮流居住生活,有病住院的医疗费大儿子从来不管。2004年3月,老母焦某也因病而故,丧葬费全部由其他子女共同承担,大儿子还是不理不问。大儿子对父母的态度如此冷寞、不孝,激起全村人对他的义愤。然而,当他得知老母去世后留下有5000余元遗产存在银行后,他却想全部侵吞。为此,他与妻子偷偷到银行挂了失准备取走。正好被其他兄妹发觉。对于他的所作所为,其他六兄妹理当不让。在大儿子刘生不愿交出其母遗产时,其他六兄妹就将他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焦夫妇的三子和四子轮流照顾父母起居,时间最长,尽赡养义务最大,所以,应分别继承母亲遗产1200元;大女儿与二女儿、小女儿和二儿子时常看望、照顾老母,并与三子和四子共同负担了母亲的医疗费、丧葬费,应分别继承遗产650元;而大儿子刘生除对老父去世时支付了一点丧葬费外,很少对二老尽赡养义务,为此,虽然没有丧失继承权,但只能继承母亲遗产100元。
当上述情况被法庭宣判的同时,又判决本案受理费214元由大儿子刘生负担时,在场的群众对不赡养老人的大儿子刘生发出了一阵阵嗤之以鼻的笑声。因为,正是他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陷入了误区,才最后落得个得不偿失的下场。
说法:
本案母亲焦某的5000元遗产之所以被人民法院分别判给了她的七个子女,且所得份额有所不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除了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外,《继承法》还有具体的规定,比如,该法第13条第3款讲:“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时,本条第4款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人民法院正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的。
案例四:以赡养人配偶的理由不尽赡养义务
张老太现年已80有余,一辈子很是不幸,年轻丧偶,年老又丧子。最近,还因赡养问题家里闹起了矛盾。
原来,张老太有三个儿子,都早已成家。长子、次子另立门户,她跟着小儿子老三夫妇生活。2004年5月,三儿子出公差拉货不小心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政府部门按抚恤政策发给老三媳妇抚恤金5万元,其中有1.2万元是作为扶养张老太的费用.钱到手后,三儿子媳妇不但不将婆婆那1.2万元送还,而且,还以丈夫已经去世为由,要与婆婆分开过,说自己从今往后没有再赡养公婆的根据和义务了。看到这种情况,张老太的长子与次子就去做弟媳的工作,希望她能回心转意。可是,任凭怎样规劝,弟媳不但不答应,而且,连政府发给婆婆那1.2万元抚恤金也不愿交给婆婆。为此,张老太与两个儿子只好将老三媳妇起诉到法院处理。
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派出有经验的法官来审理。通过法官摆事实、讲道理,苦口婆心地教育规劝,终于说服了老三媳妇,使她认识到儿媳赡养公婆原来也是有法律规定的。
说法:
截止目前,儿媳依法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这不但对大多数公民来说不清楚,而且,不少法律工作者也知之甚少。因此,在这方面的宣传应当加强力度。那么,具体在哪些法律中有规定呐?笔者通过询问有关法官,得知这些规定不仅《婚姻法》中有体现,而且,也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条第3款还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是责无旁贷,依法应尽到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张老太三儿子虽然死亡电了,但其妻仍有对公婆尽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律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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