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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05 17:04:55


(2025)豫01强清3号之一

2025年6月23日,本院根据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五院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菲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组经调查,海菲公司名下无财产,且已停业多年,未在住所地经营。海菲公司股东河南省菲尼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菲尼公司)已注销,清算组与菲尼公司的全资股东中核五院公司取得联系,其称除调取的工商档案信息外,不掌握海菲公司任何资料。清算组与海菲公司另一股东香港海宏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及海菲公司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未取得联系。清算组未能接管到海菲公司印章、证照、账册、重要文件等相关资料。

海菲公司无涉诉、涉执案件,无参保记录,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税务登记信息,未发现海菲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鉴于未能接收到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且清算组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公告向海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相关法律责任后,仍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海菲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清算组经调查,未与海菲公司股东、相关管理人员等取得联系,未发现海菲公司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2025)豫01强清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海菲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海菲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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