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破14号之一
2025年10月20日,河南创便利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便利公司)以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创便利公司与本案唯一债权人河南麒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创便利公司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本院作出(2025)豫01破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河南创便利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河南麒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并终结河南创便利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